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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探索
www.fjsen.com?2010-12-24 16:13? 夏阳?来源:重庆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正深化改革,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制约来自过高的逮捕率。逮捕的本意是一种强制到案的措施,不是处罚决定,不具有实体终局性,但是我国的逮捕功能异化,逮捕成定罪的前奏、刑罚的预言,这意味着审前羁押率如果不降低,少年司法改革就难有新的突破。笔者以为,本着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原则,应开展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实践探索。这对于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拓展少年司法改革的空间,具有重要价值。

探索的做法

检察系统应进行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试点。通过制定相关制度、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逐步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律师介入制度。

要制定《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可以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并且重点规定介入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和发表意见权,切实保障律师权利。并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形成犯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联动机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能得到律师的及时介入。

出于稳妥的考虑,要让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准许律师复印必要的相关材料,基本实现律师和检察官能同步阅卷。

鉴于律师大多是在审查逮捕环节才介入,介入时间较短,作用尚不能完全发挥。律师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介入,使律师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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