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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反垄断法的尺子量量机票涨价
www.fjnet.cn?2009-04-23 11:04? 周东飞?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我来说两句

4月20日起国内航线机票销售实行新的运价体系导致机票折扣率上浮,引来消费者反对声一片。当晚,民航局再次对此事发出声明,称这只是航空企业的自主调整。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几大航空公司负责人此前曾共同谋划上调机票价格,而最终确定的涨价方案也得到了民航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

机票涨价可能算是一个顺口的说法,更严密科学的称谓应该是机票折扣率上浮。不过,既然机票折扣是一个长期存在、中外皆然的惯例,那么在名义票价之外,打折之后的价格才是机票的实际价格。所以,把拗口的机票折扣率上浮简称为机票涨价,可能更符合市场的规则。既然有一个所谓的航空市场存在,那么机票未始不可涨价,无论是名义的价格还是实际的价格。

如果某一家航空公司认为自己的票价折扣过低,那么在国家许可的浮动范围内,它完全有权利自行调整折扣率,从而使实际票价达到让自己满意的程度。这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去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班机。正是由于这种竞争机制的制约,才使得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成为每一家航空公司自觉追逐的目标。但是如果多家经营者通过合谋的方式确定机票实际价格,那么让消费者靠脚投票的市场竞争机制就会丧失它应有的作用,因为在航空市场范围内他们几乎别无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出面来迫使市场回到它原来的充分竞争的轨道。对于这样的情形,应该说法律早有准备。《反垄断法》在规范垄断协议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之前的《价格法》亦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广州日报》通过采访某航空公司负责市场销售的内部人士得知,机票价格普涨一事“五大航上月已经达成一致,民航中南局下辖的各家航空公司也陆续跟进”。无论是“五大航”还是其他航空公司,他们没有在机票价格上“达成一致”的权利和自由。因为,一旦有“达成一致”的行为,就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应当被纠正和处罚。

上述“内部人士”的说法是否孤证,可以从机票涨价风波以来的种种信息中寻找答案。早在一个月前,媒体报道从事网络售票业务的中航信公司公布新的票价系统,根据新的计算办法4月20日起国内航线票价将上涨2成。民航方面就此澄清说,中航信表达失误导致各界把系统升级错解为运价调整。随着4月20日临近,机票价格普涨已成事实并引发舆论批评,民航方面重申航空运价管理政策未变,涨价属企业行为。很遗憾,民航方面的两次声明都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企业的自主调整价格会导致机票价格普涨这一奇怪后果。甚至连一家发动、大家跟进这样的层次感都没有营造出来,直接给出新旧折扣之间的计算公式以避免混乱,这样的涨价行动会是自主竞争的结果?

有观点认为,机票涨价跟前不久发布的航空公司巨亏信息有关。其实,涨价的理由并不重要,关键是涨价的程序要合乎法律。几大航空公司2008年度的巨额亏损并不是客运业务导致的,主因在于航油期货投资的“副业”,这样的亏损要消费者埋单是说不过去的。但这也只是道理不通,这次机票涨价的要害在于合谋涨价导致的程序违法。执法机关应当拿《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尺子好好量量此番机票涨价的事实,否则,公众至少需要有关方面的第三次澄清,以便对航空客运市场的健康和正常建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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