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高院”以陈水扁曾任“总统”,熟稔“外交”管道,较一般人更为知悉潜逃方法,认定陈水扁可能逃亡的理由,也不被“最高法院”接受。因为依卸任“总统”礼遇规定,陈水扁享有“国安局”提供的安全护卫8至12人,纵熟知潜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机会,仍可深究。“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公布后,乐坏了陈家人及一众“扁系”人物。陈致中就说“期待好消息”,高志鹏称“被释放机会提高”;黄庆林也连忙筹集资金,以供陈水扁重金交保,据说已备妥了2亿元新台币。陈水扁出庭时更是一脸的轻松、得意。
然而,“最高法院”撤销“高等法院”“延押”的裁定,并非等于是必须立即释放陈水扁。因为按申博现金网: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并不会对下级法院的相关裁定进行直接判决,只能是撤销后发回更审。因此,陈水扁是否继续羁押,裁定大权仍是掌握在“高等法院”的手中。既然“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的裁定理由并不充分,“高等法院”将之一一予以补强就是了。
维持原判,这不但是为了伸张司法正义,也是为了维护自己裁决的公信力,及有利于审讯。于公于“私”,都应如此。因此,当“最高法院”做出相关裁决时,陈水扁和陈致中所言的“胜利”,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高等法院”9日晨仍然维持自己的原判,就证明他们是空欢喜了一场。
8日当“最高法院”做出撤销“高等法院”羁押陈水扁的裁决时,有人认为这是陈水扁当政时提拔任命的法官的“挺扁”行为。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说不准这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为“高等法院”的法官和特侦组“做球”,让“高等法院”合议庭有机会补强对裁定延押陈水扁的理由,以免在合议庭正式开审时,陈水扁及其律师使烂招在庭上“抗议”,干扰庭审进行。故从此角度看,其实“最高法院”是帮扶了“高等法院”和特侦组一把。
果然,“高等法院”8日在更审中,特侦组补充了一系列的陈水扁非羁押不可的理由,包括陈致中海外账户中还有三十多万元美金,瑞士账户则另有二笔不明资金,可能是来自“机密外交”的费用,但陈致中却一再否认这项事实,有刻意隐瞒之嫌。而“高等法院”合议庭则以陈水扁所犯的几大罪状,皆属五年以上刑期的重罪,符合羁押要件;陈水扁曾贵为“元首”,较一般人熟知“外交”事务,有逃亡之虞;陈水扁有隐匿资金的行为;陈水扁的随扈只有保护并无监控的功能等理由,裁定继续羁押陈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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