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人代会的是“公民”而非“市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第七届开始,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常委会会议。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自此,公民旁听制度作为一项人大工作制度得以确立。
回到新闻上,笔者认为“上海市人代会首次公布了旁听市民的手机号码”的说法是法治的倒退。上海市人代会公布的是旁听公民的手机号码,而非旁听市民的手机号码。我们应该辨析的是,“市民”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维度的名词。
世上的一切财富,都存在于我们与他人之间。不投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人,是无产者。这个“我们与他人之间”的“之间”,叫做市场。市场上的人们,称为市民。市民的集合,投射到政治上的一个身份,是“老百姓”。但在“我们与他人之间”,除了市场,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空间叫做政治。这个空间的“人”,则是我们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规定为“公民”,而不是“市民”或“老百姓”,正是“人”在政治空间的法定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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