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杀人挫伤了我们对法治的信心
到昆明执行任务的四川凉山州缉毒民警李国清,酒后与保安打斗,拔枪射杀一人。3月2日上午10时,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缉毒民警故意杀人案。庭上,李国清辩称系枪走火造成,并非开枪故意杀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3月3日《京华时报》)
这是最近听说的又一起警察开枪杀人事件。不久前,贵州安顺警察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拔枪将两名村民打死,被说成是使用枪械不当。四川凉山州缉毒警察开枪杀人,又被辩称系枪走火。警察开枪杀人怎能常常有理?
这是一个可怕的逻辑,即只要警察开枪杀人,就有一定理由。如此,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够对警察使用枪支放心呢?警察可以合法配枪,就可以随意用抢吗?
面对发生警察开枪打死人的事件,有两个分析角度,一是看看被打死者该不该杀,二是看看警察该不该打死人。人命关天,首先要看被警察打死的人该不该死。如果不该死,警察开枪杀人就肯定涉嫌故意杀人。就算是对方真的“该死”,也有个合法程序问题,警察怎么可以拔枪就杀人呢?
现在分析的角度,明显是在向警察一方倾斜,总想为当事警察开脱责任。殊不知,警察开枪打死不该死的民众,明眼人都能看清楚,为当事警察开脱责任岂不是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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