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申博sunbet官网: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5月25日新华网)
“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政策甫出,对于打击强拆、保证补偿可谓打了一剂强心针。从“新拆迁条例”征求民意到强拆前需先补偿,再到“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这过程无疑是一种难得的进步。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其实质是一种对整个法律秩序起调控作用的手段。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公平补偿缺一不可,基于此,“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无疑是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具体体现。
我们知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单方定价,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及其标准,同时补偿、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另外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没有“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这样一剂强心针,届时受伤的必将是弱势的被拆迁者。
要看到,在强制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公权的享有者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此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还在积极的谋求种种非法利益。由于政府行政权力天然的侵袭性特征,行政机关具有将种种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倾向,在这一过程中,公权与私权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的膨胀势必造成私权的萎缩。因此,利益冲突必然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而一旦有了“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作依归,定能有效地减少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博弈和民间纠纷。
环顾当下,许多强制拆迁行为名义上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为某些地方官员的一己私利或某些小团体的利益,公民对这种言行不一的公权的形式显然深恶痛绝,政府的诚信观在种种利益面前被某些官员抛于脑后,引发了人们对强制拆迁行为的抵触,如此一来,又怎么能确保和谐拆迁呢?拆迁在公权与私权的交汇处,急需要“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这样的强心针,让弱者达成合理的权利诉求,以保证被拆迁者的利益。
毋庸讳言,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善待人民群众”的观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仅有这些口号是远远不够的,此次国务院出台“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通过刚性的制度契约给拆迁和补偿打一剂强心针,我认为远比高喊口号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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