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只要给2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就可在一个月内帮事主办好采沙证的相关批文,事主信以为真汇入52万元后,谁知这位市委书记的‘亲戚’却销声匿迹……”昨日,记者从茂南区法院获悉,冒充广东某县级市市委书记亲侄进行诈骗的朱向民,日前被茂南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向民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6月18日《广州日报》)
“市委书记亲侄”骗来11年有期徒刑实乃罪有应得,而受害者固然值得同情但也要反省自己的过错。这样的新闻不是什么新鲜事,也没有什么值得再评论的。即使法官有话说,也无非是奉劝一些人不要以身试法,或者是提醒群众办事要通过正常程序不要“走捷径”,等等。
问题是,如此毫无“技术含量”的诈骗案为何一发再发?是受害者们弱智,还是诈骗犯罪者们过于狡猾?显然,受害者们不是弱智,诈骗犯罪者们也不是过于狡猾。受害者们只是势利了一点,轻信“熟人好办事”的套路罢了;而诈骗犯罪者只是利用了人们的心理,说几句毫无“技术含量”的谎言而已。
“市委书记的亲侄”这个头衔无疑是诈骗成功的最大幌子,“可以一个月内帮黄某华办好采沙证的相关批文,但要2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前期先付52万元。”——如此狮子大张口的“活动经费”,为何不引起事主的警惕,反而心甘情愿往套子里钻呢?
每一起诈骗案背后都有若干起现实的影子。“熟人好办事”的观念使然,更准确一点说“有权好办事”也不为过。因为假的“市委书记的亲侄”只是现象,此处呈现给人们的却是真的“市委书记的亲侄”这个本质——如果本案这个“市委书记的亲侄”是真的呢?
如果事主碰到的是真的“市委书记的亲侄”,而这位“市委书记的亲侄”恰好也愿意“帮这个忙”,“可以一个月内帮黄某华办好采沙证的相关批文,但要2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前期先付52万元。”那么这个“采沙证的相关批文”大多能顺利批下来,而只要能拿到批文也就不会案发了。
茂南区检察院的指控文书很有解剖价值。“朱向民收到黄某华该笔52万元汇款后没有去办理相关事宜,而是逃匿,并将该款用于赌博输光了。”——拿到“活动经费”却“没有去办理相关事宜”构成了诈骗罪名成立的事实,而倘若朱向民是真的“市委书记的亲侄”,并且他也拿着“活动经费”去“办理相关事宜”了呢?
一方面,市委书记等领导干部亲属的信息要向社会公开,让他们的一举一动受到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办事原则,该办的一定办,不该办的谁写条子打招呼也一定不办。如果有了这两方面,那么还会有本案“市委书记的亲侄”的神奇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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