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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黑名单”值得多方反思
www.fjnet.cn?2011-06-28 08:50? 张铁?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记者黑名单”的问题,不仅是如何对待记者、对待媒体的问题,也是如何对待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公权力如何对待社会的态度。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的表态,让一度沸沸扬扬的“记者黑名单”风波,有了一个官方定论。近日,该负责人称:依照我国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这一表态,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进行切割。建立“记者黑名单”,不是“政策行为”,也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只是部门行为、个人行为。即使极少数单位这么做了,这也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这对于校正视听、修复公信,无疑有着积极作用。

“记者黑名单”的问题,不仅是如何对待记者、对待媒体的问题,也是如何对待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公权力如何对待社会的态度。媒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监督力量。媒体背后是公众和社会,它并不是代表自己在进行监督,而是一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

对媒体监督的拒斥,意味着对“体外监督”的拒斥,而“内在抗体”作用总是有限,正如人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对抗疾病。

权力被部门化、个人化,是“记者黑名单”出现的原因。很多时候,即使记者表面上触碰的是公共事件,但损害到的却是部门、个人的利益,或是背后不可告人的利益纠葛,或是影响到一己的前途升迁。也正是利益的羁绊,使得被监督者无法从“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或是“体制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的角度,来理解媒体的质疑。

赵启正曾说过:“媒体对新闻发言人来说,既不是敌人,也不是朋友,而是合作伙伴。”这或许是他长期与媒体打交道得出的经验之谈。由“记者黑名单”一事反观这句话,更能给人启示。“亲则不逊、远则怨”的关系,建立在感情之上;而“合作伙伴”,则更是一种契约化、制度化的关系。只有制度化的保障,才能保证既不会有显在或潜在的“记者黑名单”,凭个人好恶或一己得失干扰采访活动,也才能保证一视同仁,真正达到透明、平等的信息公开初衷。

新闻出版总署的表态,也同样值得少数媒体深思。这位负责人说:“对新闻媒体存在的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不应该采取求全责备的态度。”在对待媒体上,这是共识。但对于媒体自身而言,却不能以此开脱。媒体和记者同样需要在新闻活动中切割开个人利益,无论是为了媒体需要、个人荣誉还是发行量。或许,正该重温李普曼的名言:负责任的新闻事业,归根到底都要符合公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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