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湖南长沙警方撤销对刘华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去年,长沙网友刘华发表《任志强来了,我失业了!》等系列博文,反映自己及其他拆迁户的拆迁情况。长沙天心区公安分局以刘华诽谤任志强为由,将其拘留10天。刘华向当地法院状告拘留违法,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其胜诉。警方上诉,改口称刘华诽谤当地两位领导。
刑法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刘华骂任志强,任志强没急,很不屑地表示:“报纸诽谤我都没理睬,一个烂人的文章看都没看过,更不会去告了”;长沙警方倒急了,硬要出头替任志强打抱不平。输了官司后,又替当地领导急,硬给刘华安一个“诽谤领导”的帽子。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制裁的强制权力,因此,以“诽谤罪”打压公民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就是以国家的名义打压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性质和影响都极其恶劣。有鉴于此,公安部2009年下发的《申博sunbet官网: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0月也强调,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
从山东曹县帖案到河南灵宝王帅帖案,从内蒙古吴保全案到宁夏跨省追捕王鹏案,再到今天的刘华案,这些引起国人强烈关注的所谓“诽谤案”,最后无一例外被证明是错案。这些案件的实质,都是一些地方官员动用公权打击报复批评者。这类案子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除了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心胸不够宽广外,他们作为真正的幕后操纵人,没有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这是重要原因。个别官员拿警方当自己的家丁和打手,“修理”那些敢于唱对台戏的“刁民”,企图杀一儆百;出了问题后,警方成了替罪羊,自己却不用受处分。有的“诽谤案”,警方未必就不懂法,有关领导不懂法或不把法放在眼里才是关键。就拿王鹏案来说,警方表示,抓王鹏是几个领导“协调”后定下来的;但王鹏案被纠正后,却不见哪个领导被查处。
温家宝总理去年曾说过,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今年4月他在与国务院参事座谈时再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们讲真话。笔者以为,其中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要保障老百姓不会因言获罪。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就不应受追究。如果一个地方政府不是创造条件让群众讲话,而是“创造条件”、动不动就以“诽谤”的罪名压制言论自由,打压公民批评,那么,这个地方就会人人自危,群众批评、监督政府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更进一步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一个政府听不见群众的批评声,绝不是一件好事;恰恰相反,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说得好:“为什么领导可以发脾气,群众不能发脾气呢?为什么领导可以骂娘,群众不能骂娘……我们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正确地对待各种不同的意见,甚至是骂我们的意见,这是一个执政者应有的胸怀和气度。”让群众骂两句,天不会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