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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第二”帽子不能随便乱扣

www.fjnet.cn?2011-12-09 08:44? 沈  彬?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疑似又是一起“救人被诬”案?浙江金华市的小伙吴俊东称:去年11月,他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回寺平村,途中超越了胡启明夫妇的电动自行车,超车约十几米后,听到后面有人倒地,吴折回救助胡氏夫妇两人,把两人送院后,其父亲又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但胡家咬定:吴就是肇事者。虽然警方也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碰撞,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二审判决,吴要赔偿7万元。

近日,因吴俊东代理律师与申博现金网:好人网的公益律师团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再审申请书,本案再度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吴俊东大喊冤枉,称自己是“彭宇第二”。事实果然如此吗?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

先说一下10月份上海闹得沸沸扬扬的大润发超市班车司机“救人被诬”案。早先,司机尹某是这么说的:10月16日,他驾驶班车停车后准备启动时,看到车边的地面上躺倒了一名老太。尹某立即下车搀扶,报警送医。第二天老太伤重死亡。尹司机告诉记者:他扶老人时,曾有乘客提醒他别去,当心好心没好报……当时舆论也倾向于认为这是“救人被诬”。

但最终警方查出了真相,事实是,在车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尹某就开动了车子,导致正在下车的老太摔倒。警方认定司机负全责。尹某最终也承认:围观人群误导了他,当时“好多人也说和我没关系,我自己也没看清楚……”

上述案例说明,不是所有“救人被诬”案都是真实的,很多时候肇事者未必感知到了自己的肇事(且不谈故意撒谎),特别是轻微的刮蹭、挨挤,以及“无碰撞交通事故”。公众对类似案件应理性对待,“彭宇第二”的名头不能乱扣。

再来看金华的案子。在警方无法证实两车是否碰撞、刮擦情况下,法院判决吴俊东赔偿,是否重演了彭宇案的“有罪推定”呢?

首先,民事案件中达到“证据优势”,就可认定事实。本案法院采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有目击证人证实,摩托车超车时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子倒地;吴承认当时打电话给其父称:出“事故”了;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倒地的电动车的转向、制动性能符合标准。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翻车与吴驾驶摩托疏忽大意超车“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其承担七成责任。

其次,吴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车撞人”(包括“撞”非机动车)跟彭宇案中的“人撞人”的归责原则不一样:彭宇案中,徐老太要举证彭宇有过错;而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司机吴俊东需要举证胡氏夫妇有过错,并且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才能为自己减轻责任。

正像一位法律专家所说:只要证明司机的不当驾驶与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就应承担责任,未必需要“有实体上的碰撞”。这也就是所谓“无碰撞交通事故”。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许云鹤案,无碰撞不代表绝对不存在交通事故。本案最终结局如何尚不得而知,但是,“不撞也赔”的确于法有据。这也为公众解读林林总总的“彭宇第N”案,提供了一个视角。

早报在多篇评论中提出:彭宇案只是个案,对善行的“有罪推定”几乎没有重现过。大家对行善的法律风险,不必杯弓蛇影,以讹传讹。但是,机动车肇事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民事诉讼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法院就可认定事实,这些专业的法律知识,未必与普通人的正义直觉完全等同。

当然,这不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媒体报道、公益律师介入、舆论关注是庸人自扰。相反,这些温暖的力量会让善良者不感到孤独,有助于治疗社会冷漠。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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