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铁路事故赔偿限额回归法律
www.fjnet.cn?2012-11-20 10:50? 王 琳?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面对法律冲突时的自我纠错相较过去固然是个进步,但最关键的在于:如何禁止公权力部门利用建规立制的机会自我授权或自我免责,以及当这些既得利益部门不愿自我纠错,权力机关又能怎么办。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申博sunbet官网: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951年4月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删去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据此,媒体纷纷报道,“从明年起,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 事实上,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早已有超越15万元的案例。之所以存在“15万元限额”问题,源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但这并不表示在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案件中,就只能以此为赔偿标准。因为在“条例”之上,还有诸多确立侵权赔偿标准的法律与法规。比如侵权责任法,就是可以直接适用的一部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并未为各类事故赔偿规定具体的限额。在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赔偿限额,被普遍认为触犯了“法律保留”原则——亦即类似“赔偿标准”这样的基本民事制度,应只能由法律来规范。 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各部门纷纷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法案起草的机会来规避责任。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除了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超过15万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也被确定为40万元。海上运输承运人也有类似的赔偿限额。这直接造成了备受舆论质疑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同样是因事故受害,死于汽车事故、铁路事故或航空事故,所引发的赔偿竟然千差万别。 正因为这些行政法规与作为法律的侵权责任法之间存在冲突,最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并非简单地适用各个“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申博sunbet官网: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典型的案例是:“7·23”动车事故赔偿标准,不是依据“条例”,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国务院此次修改和废止包括“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15万元”在内的部分行政法规,只是化解法律冲突的应然举措。这种面对法律冲突时的自我纠错相较过去固然是个进步,但最关键的在于:如何禁止公权力部门利用建规立制的机会自我授权或自我免责,以及当这些既得利益部门不愿自我纠错,权力机关又能怎么办。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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