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县实施马颊河综合治理工程,全长4.6公里、沿河中心线两侧各125米的范围内,一共要拆37万平方米。在拆迁过程中,家里两口子其中有公职人员,有家庭甚至因为拆迁过不下去,离了婚。例如,李青芳就和在医院工作的丈夫办了离婚。田跃娜是濮阳县建行家属院最后搬离的几户之一,房本是她的名字,老公单位文广局因为拆迁的事儿总来做工作,两口子不得已在10月底办了离婚。但是,即便婚离了,这些人的房子仍然没保住。因为拆迁办说他们是假离婚。 这种“株连式拆迁”并非仅发生在河南濮阳县,而是在全国各地普遍发生,比如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城管局的纪检组长蒋开松,也因为未能说服家人配合拆迁而被停职。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在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时,他是公职人员,他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如果违背职责要求,上级有权惩处他。但同时,他也是一个个体公民,在他没有行使公权时,他也具有私人的领域与公民权利,对于他的私域范围内的事情,他有权自己做主,上级没有权力来替他做主,反而应当保护他的权利。 如果单位通过命令、通过停职等胁迫公职人员服从拆迁,是滥用公权的行为,是公权强行介入私域,是对公民权利的“强拆”。诸如濮阳县纪委等部门下发文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签订协议、拒绝搬迁、不配合房屋征收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一律停职或者停止工作。这种做法完全是违法的。因为,公职人员只有因为抗拒合法拆迁,触犯了法律,才能对他们停职,否则,对于民事范畴的签订拆迁协议的问题,公权不能干涉,单位不能用行政命令来强迫他们放弃自身的合法权利,否则,这就是公权粗暴地干涉私域。至于因为公职人员家属不愿意签订拆迁协议,而对公职人员进行停职的“株连式拆迁”,更是赤裸裸的公权“强拆”民权。公职人员的私人权利,公权都不能强迫他们放弃,何况迫使他们要家人放弃权利。 公权可以随意介入私域,可以随意“强拆”公职人员的权利,就在于,公职人员并没有一个有效保护自身私域权利的法律,法律并没有给滥用的公权打造一个量体裁衣的“笼子”。《公务员法》并没有对公权侵犯公职人员私域明确作出禁止式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导致公职人员私域的权利受到单位侵犯没有明确的保障。其次,《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公务员只能向处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并没有规定公职人员等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救济的权利。而让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的违法行为,“胳膊总是往里拐”,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对公权随意侵犯公职人员的私域,甚至是搞“株连式拆迁”说“不”,迫在眉睫。同时,除了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滥用权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惩处外,还得完善公职人员的救济渠道,让公职人员不仅能向上申诉,也能向法院起诉。否则,公职人员自身难保,他们还能尽心保障公民权利吗? 杨涛(江西 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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