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和摊贩的关系,几乎已经成了一个公共难题。我觉得要解决这一问题,极有必要首先梳理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摆摊是一种自然的、正当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不需要授权,也不能被剥夺。流动摊贩的实质是“不在固定经营场所买卖”。部分无特别谋生技能的人渐渐地将这种在市场上流动出售物品的活动变成了自己长期的生存方式,即流动摊贩雏形。现在很多地方还有的“赶集”,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流动摊贩的聚集。而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宪法虽然没有直接写明这一权利,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公民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而《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凡是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不适用行政许可。因此,是否能在城市摆摊,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其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应该以其不对他人的权利实现造成损害为底线,因此对于摆摊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政府需要严格管理。即使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也不能滥行而不受限制。到城市摆摊和在小镇“赶集”有很大不同。大城市交通复杂,人员密集,在城市摆摊,很可能会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并产生公共卫生问题。所以,虽然摆摊是自然权利,但是摆摊这一自然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不影响其他人正当权利(比如交通权、环境权)的实现为底线。如何避免摆摊对他人权利的损害,这是政府管理的责任,而这种管理的实质是:不是剥夺自然赋予的摆摊权,而是对其摆摊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对其他人权利的损害)进行干预和管理。 再次,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针对摆摊行为的多样性而实现的制度层面的精细化。更深层的一个问题是:在现代国家以获得剩余利润为目的的经营行为都需要纳税。流动摊贩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但这种经营行为之所以没纳入纳税范围,是因为我们假定流动摊贩通常是低技能劳动者为了维系基本生存而进行的经营行为;一旦其经营超出了维系基本生存的范围变成了可以获得剩余利润的规模程度(比如有的流动烧烤档所得收入甚至远超过较大规模的酒店),那么对于这样的摆摊,可能就需要进行课税和资质准入的考量了。而这个规模边界在哪里,则需更细致的制度设计与管理智慧。 现代政府管理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并呈现出空前的复杂性。面对这些冲突,保护弱势不是违法的借口,而维持秩序也不是滥权的理由!我们需要的是,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厘清所有的问题实质,耐心地寻找出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后,通过细致的程序达成共识并且将共识制度化;与此同时,让违背这些制度化共识的人以承担高额的违约成本,无论他(她)是谁! 何艳玲 (中山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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