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近日在儿子生活的杭州遇车祸身亡,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城市的区别,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同样的生命,仅因一张暂住证就体现如此的差别,再次引起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的现实追问。(10月14日《新华网》) 因为没有暂住证,赔偿少了40万元,看起来又是户籍问题作弄人,其实是规则歧视在玩弄人。户籍本身没有原罪,不论是农村户籍还是城镇户籍,都只是一种身份符号,问题的根本在于理赔规则,它对农村和城镇人口按不同的标准赔偿,才是问题的根本。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要打破理赔规则,就迎刃而解,可是我们不去打破不公平的理赔规则,却抱怨户籍问题,其实并不完全正确。 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来源,是对交通事故中死亡者分别按城乡人均收入算出来的,由于城乡收入恰恰存在较大差别,结果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度大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同命同不价”的问题,关键在于赔偿和计算方式,而不在户籍。换句话说,如果理赔不按城乡收入来衡量,而是按一条人命的价值来衡量和计算,“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就解决了,同时,这个问题的本身也显得严肃得多。 当下恰恰忽视了一个生命的价值存在,把一个崇高的生命以一种非常不严肃的、不尊重、不敬畏的方式来对待,并且人为设置了不同户籍的赔偿计算方式,在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因为保险公司作为资本方,总是从有利于其利益的一方出发,而不会考虑“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更不会考虑生命的尊严。 因此,要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本不在户籍,哪怕这个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但最快最容易操作的是改变保险理赔规则这个行业自定的赔偿办法。当我们对生命足够尊重了,意识到生命的价值以后,对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改变按照城乡收入差别来计算,即从认识和行动上打破“同命不同价”的理念,进而打破不公平的理赔规则,“同命不同价”的现实问题立即不存在了。 事实上,保险规则中,有很多条款是不公平的,其中之一就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按城乡收入差别来计算,它罔顾了一个崇高的生命的价值,人为的把人划分成两种等级,城里人是一等公民,乡里人是二等公民,前贵后贱,这是一种歧视性社会规则,而它的存在竟然以行业自定来完成,政府没有对它进行必要的干预,并成为通行的社会规则,却反过来指责二元制户籍,岂非漠视同不公平的保险规则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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