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逐渐成为人们增添生活乐趣,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方式。但在城市养犬越发普遍的背景下,犬类伤人、犬吠声扰民等已成投诉热点。由此,出台强制免疫及登记,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等制度,是保护公众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措施,是实现城市良性治理的有效手段。 在法治社会,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人不能成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权人士。拥有并饲养犬只固然是个人的一项财产权利,但犬只饲养者及管理人有义务管护好自己的犬只,避免犬吠扰民,犬粪污染,犬类伤人。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当某个人携带犬只出现在公共场所时,他必须考虑到其他人的合理感受及舒适度。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如果有证据证明管理者对犬只伤人事件具有明显过错的话,其极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等刑事责任。据此,要求强制登记只不过是细化管理职责,便于事后追责的配套规定,反之,有关部门对狗患不闻不问,才是失职渎职。 据悉,西方国家对市民养犬的限制非常严格。有的国家要求对犬只进行驯化,否则该犬只会被人道毁灭。有的国家规定,如果狗主疏于管教导致饲养的恶犬咬死人,责任人将会被判刑。有的国家要求养狗人必须随时能控制狗,犬只不能进入相应场所。有的国家甚至要求主人为犬只购买强制保险,用于赔付因狗造成的损失。如此苛刻繁琐的规定自然能让人明白养犬不仅是乐趣和权利,更是沉重的责任和负担。 对比之下,我国在犬只管理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存在很多疏漏和空白地带。而恶犬伤人的教训则是血淋淋的,2009年11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家饲养的3只大狗追咬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2013年5月,遵义市一老人在锻炼时被大型杜高犬撕咬,不幸身亡。从这方面来说,出台规定,克以养狗人义务并惩处违规者是必要且合理的。 但政府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有效约束权力,尽量不额外增加公众负担。譬如,应该明确哪些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明确哪些部门负责登记犬只,同时公开收费标准乃至免收登记费用;明确检疫和免疫费用标准,杜绝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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