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建议,并重点强调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立法规划,这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笔者认为,个税改革将有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保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拉动高质量消费,展示出惠民生的重大实践意义。 个税改革,首先应考虑起征点的调整和超额累进税率的优化。个税起征点的经济实质是个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幅度,应根据综合税制的内在要求、物价上涨、尽量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等因素理性确定合理金额。超额累进税率的优化,需要通过实证分析累进幅度的合理性,即综合考虑如何实现相邻累进税率的平滑上升,这样既能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有效控制基尼系数,又能避免打击中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引发新的收入再分配不公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单一劳动者个人为纳税人,以不同收入来源为税基分类计征,分类扣除,并且不同类别的费用扣除不得相互结转,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类别的费用扣除也不得相互结转,由此造成收入单一化的个人多缴税,收入多元化的人少缴税,不能有效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因此,个税起征点的改革,不可避免的涉及申报主体自主选择和费用扣除方式动态调整两个方面。 一方面,纳税人(不区分婚姻状况)可以根据自身或家庭状况,自主选择个人申报或夫妻/家庭联合申报方式,一旦选定具体扣除方式,除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外,较长时间(如3年)内不得改变。提高个税起征点,应该坚持全国统一标准,但选择夫妻/家庭联合申报方式的,可在基本费用扣除的基础上,综合根据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确定的赡养系数、根据需要扶养的未成年子女数量情况确定的扶养系数和根据配偶健康状况确定的抚养系数,以及纳税归属地经济状况等各种合理因素,申请基本费用加计扣除。 另外,对于惠及所有个税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本人再教育、大病医疗、首套保障性或改善性住房贷款利息、递延型养老保险费用等专项费用扣除,建议尽快通过个税立法加以明确。唯此,才能真正契合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落实,彰显尊老爱幼和夫妻互敬互爱的中华传统美德。 另一方面,个税改革还应当考虑负所得税的构建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塑,实现负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负所得税是政府对于低收入者,按照其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额,运用税收形式,给予低收入者补助的一种方法。通过负所得税补充和逐步替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低收入人群充分享受到个税框架下的反向转移支付的制度红利,并不断产生劳动致富的动力。 通过个税法系列改革,切实降低个税税负之后,必须加强个税税收征管模式的现代化建设和纳税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纳税人唯一识别码制度,结合“金税工程三期”的稳步推进,建立纳税人诚信档案。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在创业、就业、招考、晋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诚信纳税行为大力褒扬,逐步形成人人诚信纳税的良好气氛。 (作者:陈界融,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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