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以“制止浪费”之名行“最低消费”?
2020-10-09 09:44: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10月5日,四川通江县一自媒体转发的《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自律公约》引发争议。《公约》规定,“2桌及以上宴席:餐饮服务单位坚持按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施。”不少网友认为,这不是在提倡节约,而是在提倡餐饮涨价。(10月8日《成都商报》) 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出台《公约》规定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其提倡节约的良好初衷无可厚非,然而,每桌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难免会让人产生质疑,到底是“制止浪费”还是变相涨价?笔者认为,岂能以“制止浪费”之名行“最低消费”之实,这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公约》,应当予以废止。 按照通江县的消费水平,一般办席在10桌以上,收费标准为500元左右(每桌送酒水),每桌约有22到26个菜品,菜品多少看订席桌顾客需求。订席桌顾客可以讲价,一般最终执行价为每桌450元(不含酒水)。《公约》里规定的每桌不高于18个菜,价格不低于588元,按照当地消费水平,确实价格提高了。可见,网友的质疑不无道理。本该是提倡节约的《公约》,却成了提倡餐饮涨价的事实。如此,餐饮商家节约了成本,肯定会偷着乐;而消费者浪费了金钱,消费权益受到了损害。 知情人透露,当地规定每桌588元的最低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商家的利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商家打价格战抢客,进行不正当竞争,稳定市场秩序。但是,最低消费标准的设定,实质上是在保护餐饮商家的利益,因为每桌低于18个菜,仍要按照最低588元收费,岂不是逼着消费者点满18个菜。如此看来,当地有关部门出台《公约》,根本就不是为了“制止浪费”,而是在行“最低消费”之实,通过餐饮行业的集体变相涨价而大肆赚钱。这种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的《公约》,哪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不过是利用“制止浪费”的名义和幌子,冠冕堂皇地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实,《公约》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当地《公约》每桌“不低于588元的标准”规定,明显属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废止,防止餐饮商家利用《公约》薅消费者“羊毛”。 总而言之,“制止浪费”不是口号,应该采取一些惠及消费者和商家的举措,鼓励大家共同厉行节约,千万不能以“制止浪费”为幌子,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丁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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