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应羁押的人强行收押,然后交了保证金被放人取保候审,不愿交两万元“活办”费的则被判了刑。开的假拘留证居然是假的,抓人放人全看有没有钱。这样的“执法”,令人恐惧。可是,这并非个案,有公安系统人士指出,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都“潜规则”了,起码说明了两点,一是开假拘留证抓人牟利的行为,在一些警察内部非常普遍。二是说明这样的事基本是半公开或公开进行,所以“大家心知肚明”。否则,何以能够形成“潜规则”呢?
这样的执法现状,能不让人感到担忧吗?联想到前几日通过的“依法抓错人不赔偿”条款,更加令人担心。一些警察不仅可以开假拘留证抓人牟利,而且抓错了还可以不赔偿,当然也就不需要被追责。这样的司法环境,能不纵容某些警察开假拘留证抓人牟利形成“潜规则”吗?!我始终没有弄明白,“抓错人”怎么还会是依法呢?
有的警察之所以把抓人放人看成生财之道,是因为这样做非常隐蔽,一般的人看不出破绽。如果哪个地方出现了问题,抓人就是警察的职责,管它抓得对与不对,先抓起来关起来再说,反正还有上面“依法抓错人不赔偿”的规定支持。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又有法律规定,谁知道这里面的是非?
其实,当今申博现金网:,靠×吃×是非常普遍的“潜规则”。官员靠权力收取贿赂,医生靠处方获取好处,警察当然也可以靠“执法”发个小财。所以,执法变成了“执罚”,在警察当中非常普遍。开假拘留证抓人牟利,看似有的警察的自身毛病,实际上是社会通病,如果仅仅是警察守规守矩,那样反倒有些不正常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警察开假拘留证抓人牟利,其中有利用权力胁迫的成分,不仅涉嫌诈骗,而且涉嫌敲诈,是典型的行政敲诈行为。对于这样的问题,以往总是以行业不正之风来论,这是在明显袒护警察的恶行。这也是开假拘留证抓人牟利成为“潜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因。执法者知法犯法,利用职权牟利,必须依照法律严查严办。对这类行为的姑息,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就是在恶化我国的法治环境。
' />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张文慧曝出,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新京报》5月5日)
公安机关用假拘留证抓人牟利,而且已经成为“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这样的新闻读来令人不寒而栗。有内部人士透露,有了假拘留证就可以“灵活执法”,而且“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钱。发生纠纷后,当事一方希望把对方抓了,你需要送钱打点吧;被抓进去了,想出来,你还得花钱”。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合法强制手段,却成了捞钱的工具,表明这种合法权力已经异化变质,变成非法强制,甚至可以说黑恶化。
让我们来看看报道中的一些细节,从中可以看到合法权力这种黑恶化到了什么样的程度。6位农民被抓之后,有2人于次日各缴了5000元保证金,办理了取保候审。宋书春等4人拒绝认罪,也不愿交保证金,由于当时灵寿县新看守所正在修建中,随后两度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但因4人有心脏病或肝炎等病而被拒绝,灵寿县公安局决定将他们关押在尚在装修中的县看守所里。局长张庆华命令,买药给他们吃也要关,此前抓他们时,该局长命令不管够不够条件必须刑拘。
此后,3人分别缴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办理了取保候审,只剩下宋书春。上级领导每次来视察,他都被藏到储藏室去。而办案民警多次提醒他,交2万元保证金,案子就可“活办”,宋书春拒绝交保证金,“我没打人,我干吗要出这笔钱,我也没有钱”。拘留时未达到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有病以及尚未启用的看守所按法律规定均不能羁押疑犯,但都被违反了,恣意妄为的目的赤裸裸,就是要你交钱,交了钱就万事大吉。
公安机关享有民众以法律形式赋予的使用强制力的权力,目的是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公安机关把这种权力用来为一己私利服务时,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力就变成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力,这是十分恐怖的,因为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强制力十分强悍,犹如巨大的怪兽,而且人们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落入陷阱,难以抗拒,深受其害。看起来“一下子老了10岁”的宋书春怎么也没想到会有这么一场灾祸,在看守所的日子里几乎生不如死。
如果公安机关这种非法伤害得不到很好的救济,则更令人恐怖。我们看到,在宋书春一案中相关纠错机制似乎失去效力。尽管有检查,却被公安局蒙混。宋书春等人打算上访,却被镇干部阻拦,“公安局肯定把你给抓回去”。今年3月,张文慧实名举报拘留证造假,负责调查的石家庄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彭超英称,宋书春等6人的案子是有瑕疵的,现在文书程序错漏已经改过来。一句文书程序错漏就轻描淡写地打发过去了。如今外地媒体介入,但愿此案能有转机,我们拭目以待。
' />事关公民人身权利的拘留证竟然出现“山寨版”,而且不是造假者为之,恰恰是监守自“造”。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如此潜规则,实在令人惊诧而又后怕!
假拘留证的黑色利益链之所以一直讳莫如深,直至“深喉”爆出才得以浮出水面,就是因为它呈现“多赢格局”。一是“包盈不亏”,胜券在握。所谓“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钱。发生纠纷后,当事一方希望把对方抓了,你需要送钱打点吧;被抓进去了,想出来,你还得花钱。”有了连存根都没有的“假拘留证”,就可以“抓放自如”。二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取保候审保证金成了一块“唐僧肉”,没收的理由“随便找个就可以”,诸如“传讯不到、私自变更居所、串供等等,借口太多了”。三是“完成指标,拿到钞票”。层层级级下达抓逃指标,以此考核实绩。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够不上刑拘条件的被刑拘,然后说成逃犯。而一张“拘留证”换来保证金,“以罚养法”的派出所经费也就有着落了。
如果说此前爆出的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利益驱动之下,用尽手段引诱公民的“钓鱼执法”损害了法治的严肃与公正,那么,导演“捉放曹”从中谋利的“假拘留证”则打碎了执法者的公信,破坏了社会运行规则的公平与理性,颠覆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其害莫大焉!可如此玩弄法律,知情人举报后的调查却被视做可能有“瑕疵”,确实耐人寻味!
'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警方拘留公民“必须”出示《拘留证》。在此,法律的规定不是“应当”,而是“必须”,这是因为人身自由权是极重要的权利,司法机关若要剥夺公民的自由,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这是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拘留权。
同样出于制衡的考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直接办案的警察并不能决定拘留嫌疑人,而是先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公安局法制科,最终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签发《拘留证》。并且,开具的是一式三份的《拘留证》,以备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监督。
而在本案伊始,办案人员就提出当事人不够刑拘条件,但县公安局的领导还是让法制科开假《拘留证》,先拘人再说。正如张文慧举报所称:“造假拘留证,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这是违法犯罪。”一旦“假拘留证”出炉,被警察拿着作为“执法依据”,必然游离于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外,使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沦为“私刑”,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其无法得到应有法律的救济;此时的司法,便成“私法”了。
于是,“假拘留证”所启动的司法程序,注定了宋书春案件的悲剧:他虽因患有严重疾患而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还是被关进施工中的县看守所;他忍受着施工的恶劣环境,向前来视查的官员“喊冤”,拒绝了警方提出交两万元取保案子就可以“活办”的要求。最终被关押约5个月后,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里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乃至起码的健康权利,在他身上一再被侵害。
另一方面,他的悲剧还源于法律制衡机制的失效。宋书春的那张“假拘留证”,是怎么经过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程序的?他被违法关押在施工场所的情况,早已被检察官知悉,但法律监督和救济程序为什么没启动?诚然,宋书春未必没犯下所被判处的“故意伤害罪”,但他显然没得到公正对待和审判,这都源于“假拘留证”。
更令人忧虑的是,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先抓人,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很多公安局就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如果这样的“私法”活动确实存在,必然大范围伤害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为政者,特别是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给公众明确说法:用“假拘留证”抓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从目前的情势看,宋书春案的判决已生效,张文慧已实名举报“假拘留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县公安局“自查自究”的层面,恐难有新突破。这样,灵寿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以及当地检察院,就有必要查清事实并公之于众:“假拘留证”抓人是否存在?如此“执法”是否出于牟利目的?这种现象是否普遍存在?对受害者应如何赔偿,对负责人该如何问责?期待真相早日公开,问题早日解决。(社论)
' />我们知道在今天的生活中有太多的潜规则,每一种潜规则的存在与肆无忌惮、信马由缰,都会给普通百姓的生存带来许多本不应该有的麻烦,增加我们的生活成本、办事成本,让我们本来就艰难的生存雪上加霜,这是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从社会角度来看,则是明规则被压制,社会的公平正义被破坏,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被消减,法律法规的尊严不复被大家所看重,神圣的法律法规往往成了一种装点门面的东西,尊严扫地。但是,类似通过假的拘留证,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成为执法者的“夜草”,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也公然存在,也在我们的身边如幽灵一般游荡,则实在超出了我们贫乏的有想象力,公安部门居然会有如此离谱的潜规则,怎能不让你我汗不敢出?
一场村民之间因为处理不当而产生的纠纷,不够拘留条件的被拘留了,没有证据达到判刑标准的照样判刑。这一切执法过程中严重犯法的行为为什么会发生?不都是执法者无法无天,“靠山吃山”的潜规则惹的祸?应该拘留的,只要按照当局的规定(绝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了保证金,就可以“取保候审”,而问题的关键是那交的“保证金”其实是一种法律“免责费”,一旦交了,就不再受到追责,当然“保证金”也就肉包子打狗了。那个死不交“保证金”的倒霉鬼,虽然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他动手伤了人,仍然被拘留,虽然本来患有高血压,按照法律的规则,是可以真正取保候审的,最终因为拿不出20000元“保证金”,不仅被一直拘留,而且只要交了20000元,还“可以活办”,也就只能活活被“办死”——无辜被判刑与赔偿。
一些执法者会利用这样的潜规则来谋取私利,这其实也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当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被从内部曝光,被举报到上级相关部门之后,最直接的决策者只承认“案子有瑕疵”,而相关部门也认可“瑕疵论”,对于造假拘留证这样严重的问题,利用假拘留证来谋取利益的事,居然视而不见、不以为意。这才是最让人汗不敢出的地方。因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潜规则显然不仅是下面才有,上面如果没有,怎会是这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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