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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四种情形学校可免责
来源:东南网 2011-09-27 编辑:唐丽萍

学校尽职的4种事故可免责

省教育厅负责人向会议做了《草案》说明。他说,部分学校为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减少甚至取消学生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乃至体育课的一些必修科目,严重影响青少年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少家长为得到高额赔偿而长期纠缠学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草案》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类情形包括:地震、雷击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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