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定医疗纠纷赔偿过万禁私了
来源:南方日报 2011-11-23 编辑:黄水来
●医院三种情形可免责 草案中有一条医疗机构免责条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闹”将追究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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