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一个生命的权利,是一种谋杀
来源:东南网 2012-07-06 编辑:黄水来
安乐死的原文来自于希腊,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百度百科说: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有位朋友突然问我,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允许安乐死呢?我告诉她,不只是我们国家,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为安乐死立法,使其合法化! “那么,为什么呢?这样很多病人是很痛苦的!”她说。 我不是医生,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社会学家,但是,基于我个人的认识,我告诉她:“站在患者的角度上,我原则上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安乐死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很多,想让一个病人“幸福”地死亡,它关系到道德、伦理、法律、和医学等诸多问题。” 我给她例举出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有些人为了谋取遗产或者实施个人报复,就可能利用“安乐死”进行合法杀人。也就是说,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么,那些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就可能通过所谓的“安乐死”,让杀人合法化。 这当然不是耸人听闻的故事,我随便百度一下,就有一则报道说:荷兰是安乐死合法化实施最早的国家,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的“安乐死”。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担心自己被“合法化杀死”的老人们,思想包袱越来越严重,他们不断集体逃亡德国。他们不相信医生和家属,据7000例安乐死调查显示,有11%的老人死前还是神志清醒的。 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病人的死亡被简单化。他们往往只通过家属和医生直接操纵和处置患者的生存权利,而没有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更没有通过安乐死监督委员会(由一名法官、一名医生、一名道德专家组成的监督小组)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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