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物业新规:住改商物业应劝阻制止
来源:东南快报 2013-01-12 编辑:唐丽萍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受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使用范围和金额进行申请,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 利用物业的部分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的全体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实际生活中,不少小区存在住宅改成商业用途的现象。针对于此,新规将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新规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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