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考上大学,父亲承诺奖励一台电脑,可家境贫寒实在拿不出钱,最后做出了偷电脑的糊涂事。近日,记者从湖南省常德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方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系初犯,且已将电脑归还,并有悔罪表现,检方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8月26日新华网) 一方面,从感情角度出发,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贫穷的父亲为了兑现对儿子的奖励,一时糊涂做出了盗窃行为,确实有值得同情之处。但另一方面也该想想,被偷了电脑的人是不是同样值得同情?这种两难境地正说明,如果仅仅用感情来判断是非,就像在没有指南针的情况来辨别方向,并不靠谱。 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盗窃毕竟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对嫌疑人的“同情”就法外开恩,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有些网友质疑检方不批捕的决定,认为这是典型的“情大于法”的行为,其实是简单化地将“同情”与“不批捕”挂钩为因果关系,这一点显然也属于误解。 盗窃行为要惩治是法,对嫌疑人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合理处置,同样是法。实际上,盗窃罪成立但不批捕的情况并不少见,也有相关法条作为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这位偷了电脑的父亲,不仅退还了赃物,归案后也表现得十分懊悔,这与上述规定都是相符的。以此观之,不予逮捕的决定,不仅不是法外开恩,反而恰恰是依法执行的结果。当然,案件查处还没有划上终点,涉案的父亲虽然不会被逮捕,但并不意味着不会付出违法的代价。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按照程序作出撤案或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换句话说,即便可以不逮捕,但并不影响这位父亲要承担犯下盗窃罪的法律后果。 从情感上看,“不予批捕”确实是让人欣慰之举,但必须强调对这位贫穷父亲的同情,绝不是、也不应被误解为不批捕的理由。法律就是法律,只有坚持在既定法律框架下行事,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惩恶扬善是法律的宗旨,但区分“恶”的不同程度、不同情节,进行灵活而适当的针对性处理,同样也是法律在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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