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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不妥
2010-12-14 08:55:46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3日四川新闻网)

尊重卖淫女,这是对的。被判处极刑的人,行刑前游街示众都有辱人格。但是,卖淫女特殊人群中,确有相当的多数,靠出卖皮肉和灵魂暴富,且屡教不改。对这样的人群,“一失足成千古恨”高看她们了。因为,她们习惯于花天酒地,自豪于不劳而获。

我们要尊重的,是那些被迫、诱骗的卖淫妇女,她们才是外力下的受害者,她们才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卖淫还应包括男性,“失足妇女”就把性别都搞混了。

再说,“失足妇女”是个大概念。社会上的情人、通奸妇女,以及非性关系的其它轻微违法女性,都可以称为“失足妇女”。

“失足妇女”不仅不能涵盖男性卖淫者,还把被迫、诱骗的卖淫妇女、其它非婚失足妇女“一锅煮”,名称内涵不准确,形成扩大化。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全国泛滥成灾的卖淫嫖娼,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企图用这个模棱两可的名称为自己减责,而且污辱了非卖淫妇女,把卖淫女称为“失足妇女”的名称当改。(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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