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的生命在于程序公正
对此,发改委“三议听证会”的文章倒也谈到了这点,可惜,该文认为这是个误解。理由是,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只是相关环节中的一个;另外,消费者参加听证会,是通过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或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等推荐产生的,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消费者的“代表”,只能代表自己。按照这个解释,各地价格听证会上频频出现的“被代表”等情况,显然是“合法”的。既然“合法”,人们的意见就不应该有那么大,这里的症结就在于,还存在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也即程序“合法”不等于程序正义。
一般来说,判断程序正义有两个标准,一是程序必须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最低限度的公正,二是程序要具有公开性。只有保持了人最基本的权利,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只有公开性的程序,才能受到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并使当事人能知晓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价格听证会,必须确保参会的每个听证代表,其权利和地位都是平等的;另外,听证的程序和规范,必须在听证之前,向社会公布其过程和规则,以便民众能够亲自参与程序的制定。
用此衡量,当前听证程序的设置,包括听证赖以生存的国务院相关条例,都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听证会的相关规则没有充分论证和完善,是否科学无法保证;听证代表的身份构成、名额分配、产生方式等缺乏代表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听证方案设置被企业或相关部门蓄意引导;听证代表特别是消费者代表缺乏专业知识,不能真实地表达民意;听证意见在决策环节能否得到合理采纳,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等等,这些缺陷显示出不少程序上、法律上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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